首页
标准检索
标准下载
标准上传
标准论坛
设为首页
加入收藏
关于我们
新闻中心
政策法规
技术文库
资源下载
首页
>
技术文库
我国标准体制
作者:1 发布时间:2006-10-07 02:14:00 来源:1,160,187,274
我国标准体制
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。
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,应当制定国家标准。
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,可以制定行业标准。
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、卫生要求,可以制定地方标准。
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,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。对已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,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。
另外,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,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,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,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、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,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。
【
加入收藏夹
】【
大
中
小
】【
打印
】【
关闭
】
※ 相关信息
无相关信息
[
注册帐号
]
[
控制面板
]
[
用户登陆
]
[
修改资料
]
[
用户收藏
]
[
我的状态
]
[
退出登陆
]
输入您的搜索字词
Web
www.bzjsw.com
提交搜索表单
网站最新
·
我国《GB 2760-2007 食品添加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E 部分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F 部分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D 部分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C 部分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字母 B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字母 A
·
中药对照药材-2
·
中药对照药材-1
·
中药对照药材-3
人气排行
·
我国《GB 2760-2007 食品添加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E 部分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F 部分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D 部分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C 部分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字母 B
·
欧洲药典EP标准品 字母 A
·
中药对照药材-2
·
中药对照药材-1
·
中药对照药材-3
网站留言
|
关于我们
|
广告业务
|
信息反馈
|
合作伙伴
|
网站地图
Copyright 2006-2008 All Rights Reserved
标准技术网
苏ICP备06055669号